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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徒四年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用语。简称“总徒”。指徒、流犯人再犯徒流之罪后所处的最高服役年限。《大清律例·名例律· 徒流人又犯罪》规定,犯徒罪、流罪的人在服刑期间又犯徒罪、流罪的,应当依律重新再科后犯之罪。如重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于犯所拘役四年;犯徒罪者,依后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仍令服役,通前亦总不得过四年;如先犯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除杖一百照数责打外,其该徒刑年限则只能再加一年,以符合总不得过四年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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