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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容隐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用语。又称“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忍隐瞒罪行及向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其隐匿逃避。比如《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同罪共居, 若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以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虽泄露其事,通报信息,致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若小功以下亲相容隐及泄露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但是,犯谋反、大逆及谋叛之罪者,则不得相互容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