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公告
清史综览
图书出版
文史综览
学林漫步
数字图书馆
首页
新闻公告
新闻资讯
工作动态
清史综览
清史纂修
清史研究
清史参考
清史百科
图书出版
新书信息
图书评论
史学著述
多媒体库
幕影流光
舆地图典
期刊汇编
文史综览
历史千年
论著索引
野史大观
清史遗踪
学林漫步
学者书林
研究刊物
数字图书馆
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刑律
|
亲属容隐
搜索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简体版
繁体版
小
中
大
分享
QQ好友
新浪微博
微信扫一扫
亲属容隐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用语。又称“亲亲相隐”。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忍隐瞒罪行及向犯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其隐匿逃避。比如《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同罪共居, 若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以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虽泄露其事,通报信息,致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若小功以下亲相容隐及泄露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但是,犯谋反、大逆及谋叛之罪者,则不得相互容隐。
Previous
除零折五
总徒四年
Next
其他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