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 控告无罪之人为有罪,或控告他人轻罪为重罪的犯罪行为。清制,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人杖、徒、流罪者,不论已决配和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但各罪最高只能加至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绞罪;同时应赔偿经济损失,其实在无力赔偿者,止科其罪。若诬人死罪,所诬之人已经处决者,反坐以死;所诬之人尚未处决者,则坐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于配所加徒役三年。如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以所剩不实之罪: 若已决者, 不管笞、杖、徒、流何种,均全抵余罪; 若未决者, 所诬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但不加役。告二人以上, 有一人不实者, 罪虽轻,仍以诬告论。若各衙门官员向上级进呈文书诬告人及御史等风宪官挟私弹劾有不实者,罪亦如之。其反坐加罪轻,即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以上书诈不实论,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若罪犯已经认罪,又无冤枉,而其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最高不得过杖一百。若罪犯已决配,而自诉冤枉,妄告原审官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