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荫叙之制名。清制,凡官员因公而死于外洋、大江、黄河及洞庭、洪泽诸湖者,均赠以衔而荫其子。凡官员因参加战争而阵亡、伤亡、死难者,均封赐世爵,故不予荫叙。难荫皆视死事官员之职级而分为六等:二品以下官,满蒙官员之子荫主事, 汉军及汉员之子荫知州; 四品以下官,满蒙官员至知县之子荫七品笔帖式,汉军及汉员至通判之子荫知县;知县之子荫州判;首领、佐贰以下官员,六品、七品之子可荫县丞;八品、九品者之子荫县主簿; 未入流之子荫州吏目。参见“荫叙”。②荫监之一种。指因先代殉职而录取其子孙入国子监读书者。清制,内外满、汉官三品以上,三年任满,勤于王事而死者,荫一子入监, 及三司首领、州县佐贰等官因公务遇难, 荫其子嗣入监者,均称为难荫。难荫之监生, 于国子监肄业期满候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