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场案
所属分类:科举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科举考试舞弊案件之统称。科考舞弊之事,唐时已见记载。宋始有以科场作弊而论罪者。明时科场中挟带、抄袭、顶替、倩代诸弊层出不穷,弊端最大的夤缘请托、贿买关节案件时有发生,但对有关考官士子的处理,大都不过革职、流放。清代视科场防弊为要政,行法亦不姑息,且制有《钦定科场条例》,较之于明既详且备。然而从院试小考到乡试、会试,科场舞弊案仍频频发生,有关人员往往被处以极刑,甚至殃及父母、兄弟、妻子。如顺治十四年(1657) 顺天乡试科场案,受贿之考官五人及行贿之士子二人斩决籍没,家属流尚阳堡,与此事有牵连之士子数十人亦流尚阳堡。又如咸丰八年(1858) 顺天乡试案,共惩处考官、士子九十一人,其中主考官大学士柏葰等五人斩决,另外遣戍者三人,先是遣戍后准捐赎者七人,革职者七人,降级调用者十六人,罚俸一年者三十八人,被罚停会试或革去举人者十三人,死于狱中者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