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巡警部直属消防机构。掌京城地区救火及分任巡逻要差等事。光绪二十八年(1902)四月工巡总局成立后,始置消防队,专司使馆界内消防事宜。三十一年九月改工巡总局为巡警部,消防队成为巡警部直属的京城最高消防机关。设总理一人(由巡警部司员兼充) 及统带官、帮带官各一人总领队内事务;五品警官兼队长三人,六品、七品警官各六人,八品、九品警官各八人,分掌队务。下设内勤处、外勤处、消防一大队、二大队及军乐队。内勤处,设警官兼队长一人,警官兼分队长二人,书记官四人,掌收发文牍、官兵赏罚任免以及保管消防器具、军装军械等一应庶务;外勤处,设官与内勤处同,掌调查各处水源情况、探访并防备火灾以及稽查、操练等事,并统东、西三座门分遣队(每队设警官兼队长一人、分队长三人、目兵三十人);消防一大队、二大队,下设中队、小队,设中队长十人、小队长二十二人,分队长、队兵约五百人;军乐队,设喇叭手等演奏军乐。光绪三十二年九月改隶民政部,设总理兼统带一人总领队内事务,分队长增至七十人,队兵约七百人。其他机构、职官设置与巡警部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