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掌管全国海军政务。宣统二年(1910) 由“筹办海军事务处” 改置。设大臣、副大臣各一人总领部务,参谋官六人掌参订改革,参事官二人掌法律章制,秘书官六人掌机密文移。下设七司一处:军制司,掌海军规制、考绩、驾驶、轮机等事, 分设制度、考核、铨衡、驾驶、轮机五科;军政司, 掌修造船舰、建筑工程等事,分设制造、建筑、器械三科;军学司,掌海军教育、训练、谋略等事, 分设教育、训练、谋略、侦测、编译五科;军枢司,掌文牍典章、收发文移及部属人员的铨叙、差委等事,分设奏咨、典章、承发三科;军储司,掌海军经费及服装、粮饷等事,分设收支、储备、庶务三科;军法司,掌海军司法、审判、刑狱、国际交涉及执法监狱人员任免、教育等事;军医司,掌海军医疗医药、防疫卫生及军医教育等事,分设医务、卫生二科;主计处,掌会计检查、统计及复核各项预算决算等事,分设会计、统计二科。共设司长七人、计长一人,以及科长二十三人、科员六十八人、录事五十人, 司法官十人(隶军司),司电员、艺师、艺士各二人,分司各项事务。此外,并管辖江南船厂、福州造船厂、江南船坞、胶州船坞、旅顺船坞、扬子江造船公司以及沿海各军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