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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城二分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民政部外城巡警总厅所辖左分厅、右分厅之总称。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后,由原设之四分厅改置。每分厅下设五区,并分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四课及事务、巡查、刑事巡查、守卫、拘留、清道六所,其设官、职掌与内城各分厅同。宣统元年(1909)裁分厅,仍设十区,直辖于外城巡警总厅。参见“内城三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