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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城四分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巡警部外城巡警总厅所辖东分厅、南分厅、西分厅、北分厅之总称。光绪三十一年(1905) 九月置。每分厅设知事一人(正五品)总领厅务,下设总务、警务、卫生三课,事务、巡查、刑事巡查、守卫、拘留、清道六所,其设官、职掌与内城各分厅同。各分厅下设区治事,东、西分厅各设六区,南、北分厅各设四区,共二十区, 每区设区官、区副、警官、司书生各一人,巡官二至四人,巡长十至十二人,巡警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三十人,分管本区一切警务。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巡警部改为民政部, 外城四分厅改置为左、右分厅, 仍隶于外城巡警总厅。参见“外城二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