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机构。古称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大理”。秦汉时由廷尉主持刑狱。北齐时始于“大理” 下加“寺”字,称“大理寺”,作为专门审核刑狱案件的官署。隋唐以后设六部,由刑部办理刑狱的审判,与大理寺、御史台合称三司。大理寺掌重大刑事案件的复审平决。明初,确立三法司会审制度,凡重大案件,由刑部审明,都察院参核,大理寺平允。顺治元年(1644)承明制设大理寺,以卿、少卿(俱满、汉各一人)掌寺事。其属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洲四人、汉军二人,经承十四人,堂书十人。下设左寺、右寺、档房和司务厅四个内部机构,协助堂官经办寺内各项事务。大理寺掌平决天下之刑名, 具体职掌是:(一)会同都察院赴刑部会审在京重大的斩、绞之案,与都察院、刑部共同会覆外省的大辟重案,如意见相同即画题,意见不一致,可两议具奏,请皇帝裁夺;(二)凡有大政、大狱交九卿议者,则参与会议具奏;(三)参与每年照例举行的朝审、秋审及热审;(四)凡枷犯拟以永远者,岁终察其内外衙门之数而汇奏。光绪二十四年(1898) 七月十四日裁撤,并入刑部,同年八月十一日复设。光绪三十二年改称大理院,由平决刑案机构变成专司审判诉讼案件的机构, 行使最高法院的职责, 三法司之制遂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