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全国最高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 九月,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司审判, 并配置总检察厅。负责终审全国初审、二审不服之京控上诉案件,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及皇帝特旨交审的案件,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从此大理院代替刑部成为专门负责审判工作的最高审判机关。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奏定官制,设大理院正卿一人,正二品,特简,掌总理全院事务,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官及都典簿以下各官,以及各级审判厅事宜;少卿一人,正三品,特简,协助正卿工作。下设刑科、民科、典簿厅、详谳处等内部机构。其属官有: 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正四品),推事二十八人(从六品);典簿厅都典簿一人(从五品),典簿四人(从六品), 主簿六人(正七品),录事三十人(八、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