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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书议叙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代修书各馆的纂修、收掌各官,于书成之后,大都可以通过总纂等馆内长官的奏保,分别获得议叙升官或加级、纪录等奖励。其中一些尤为出力的官员,更可受到从优议叙而即行升用。乾隆四十五年(1780) 奏准,修书优叙即用之员,遇各项应得缺出,先用即用一人,次用正班一人,轮流间用。乾隆四十七年又奏准,各馆效力蒙古中书, 书成议叙, 以主事数缺补用者,照票签改本蒙古中书之例,不论保题升选,一并积算八缺之后,选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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