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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凡官员因与王公大臣同名,或因与同僚重名,或因其名于义不协,或因避讳等,可呈请改名。京官由各该衙门咨移吏部或兵部,旗员须行取本佐领图记,汉员须取具同乡京官印结。在部候补、候选人员具呈更名者,亦须取具同乡京官印结。旗员由本旗咨部者,可不必行取佐领图记。汉员在籍候补、候选者,由本籍督抚咨部。外任文官由任所督抚咨吏部。准予更名后,即付吏部文选清吏司注册。地方武官则咨行兵部武选清吏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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