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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免发遣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制度。清制, 在京满洲、蒙古、汉军和外省驻防旗人,以及盛京、吉林等处屯居之无差使旗人,犯了军遣流徒罪,并不像普通民人那样发遣外地,于配所杖责服役,而是留在当地,分别折服枷号之刑,并责以应得之鞭数,即为旗人犯罪,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但旗人中如系窝窃、窝娼、窝赌、诬告讹诈, 以及棍徒扰害、教诱宗室为非、造卖赌具、代贼销赃、行使假银、捏造假契、诓骗诈欺取财和诱拐强奸、亲属相奸等罪行者,应削去旗籍,各照民人一例办理,分别发配,不准折枷。另规定,八旗奴仆犯军流等罪,酌发驻防为奴。如满洲、蒙古八旗的奴仆犯徒罪者,可以照旗人正身例折枷鞭责;汉军八旗的奴仆则不能折枷鞭责,照例问拟实徒,徒满押回该旗,交伊主管束。如果满洲、蒙古、汉军八旗奴仆已入籍为民者,犯罪后亦俱照民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