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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捕限
所属分类:
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即对于盗窃、杀人案件,捕盗官、捕役、汛兵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盗贼、凶手缉捕归案,逾期不获者则予处罚。据《大清律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 限一月内捕获。倘该捕役、汛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两个月。捕役、汛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 三月, 笞三十;捕盗官罚俸一个月。限内获贼及半者, 免罪。若被盗之人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去事发日已远,不拘捕限。其捕杀人凶手,与捕强盗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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