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禁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所谓淹禁, 主要是指未决犯的情罪虽已调查清楚,但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判决,以及犯徒流罪的已决犯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加以执行,而仍然囚禁在监狱之中。清代法律规定,凡办理官员对人犯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其淹禁至死者,若囚该死罪,办理官员杖六十, 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惟重囚照例监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