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五刑之一。即用小竹板捶击犯人的臀部。笞刑在秦代为非正式的刑罚,到隋朝才列为五刑中最轻的法定正刑。唐代笞刑分为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宋袭唐制, 但行折杖法。元代笞刑由七至五十七, 分为六等。明、清沿用唐制,笞刑仍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以一十为一等。汉时笞刑用竹板,唐则改为楚(即荆条),自宋至明历朝相因。清初袭明制,笞刑用小荆条决打,并实行以五折十的折杖制度。康熙时规定,凡笞杖罪名,除旗人鞭责外, 民人折责, 概用竹板,并改为四折除零折责。乾隆五年(1740),以笞杖罪名概用竹板,殊无差别,乃酌分大小板式,确定笞刑用小竹板。至于笞刑捶打的部位, 汉时为臀部,以后各朝除臀部外,也有捶击背脊和腿部的。清代笞刑仅限于臀部。所以,清代笞刑的执行,先按四折除零制度确定实际责打之数, 然后将犯人退裤,由行刑人执小竹板的小头捶击犯人的臀部, 旗人、旗下家奴应笞者,以鞭代之,不折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