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五刑之一。是强制犯人在一定期限从事劳役的刑罚。轻于流刑,重于笞、杖刑,适用于稍重的犯罪行为。自秦汉至北周前就存在不同等级的徒刑, 其名有髡刑(髡钳城旦舂)、完刑(完城旦舂)、作刑(鬼薪、白粲、司寇、隶臣、妻妾、罚作、居作、复作)、耐、年刑、刑罪等不同的叫法。但正式以徒刑为名并列为五刑之一,则始自北周。其年数为一至五年, 并有附加刑及赎罪法。隋唐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无附加刑而附赎罪法。宋、元、明均承唐制, 但宋初实行折杖法,规定徒刑折打脊杖十三至二十下。清袭明制,徒刑也分为五等, 并附有附加刑, 即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 徒二年、杖八十, 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徒三年为徒刑中的最高等。徒刑的执行,由地方官将犯人发送本省驿递服役劳作;没有驿递的州县,则分拨各衙门充当水火夫等项杂役。在京由顺天府尹于离京五百里的州县定地充配;外省由督抚于通省州县内,核计道里远近,酌量人数多寡,均匀拨派,不论有无驿递,罪犯都交由各州县严加管束。犯人到配所后,先将附加杖刑折责发落,然后各依年限应役。其刑期连闰扣算,役满释放回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