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牲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专门适用于蒙古犯罪的刑罚。罚牲有罚牛和罚马两种。罚牛根据犯罚情节的轻重,分为:有一,即罚三岁牛一只, 或罚二岁牛一只;有五,即罚犍牛一只、乳牛一只、三岁牛一只、二岁牛二只;有七,即罚犍牛二只、乳牛二只、三岁牛一只、二岁牛二只;有九,即在罚七牲数的基础上,再加罚马二匹。九以上则累计, 至九九而止,即九以上每等加九,二九罚十八头牲口,三九罚二十七头牲口,一直至九九,则为最高等,罚八十一头牲口。每九限三十日完交,各予五日余限。罚马视犯罪情节轻重,分为:有五,即罚五匹马;有七,即罚七匹马; 有十, 即罚十匹马; 十以上则累计,至一百为止, 即十以上每等加十, 一百为最高等。凡是犯人交不足所罚牲畜之数者,则予鞭打。每缺牲口一头, 折鞭二十五, 但最多不得超过一百鞭。如果被罚者无牲可罚,除对被罚者鞭一百外,令该犯人所属之佐领或于佐领再择一人设誓,三九以上令管旗章京设誓,以保证确实无牲可罚。如有隐瞒而后别经发觉者,除仍以其所隐之牲罚补外,设誓之人罚一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