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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勘平人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指官吏故意违法拷讯无罪之人。清代法律规定,除重大案件的正犯及干连有罪人犯外,其他别项小事概不许滥用夹棍;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棍;在审理命案盗案时,不能对平空无事、无名字在官之人及与公事毫不相干之人,怀挟私仇,故行勘讯;佐贰等官未经正印官批准,不准擅设、擅用夹棍等刑。又规定,官吏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者, 虽无伤, 杖八十; 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处斩监候。倘事实无干,或因其人家道殷实,勒诈不遂,暗行贿嘱罪人诬攀,刑讯致死者,亦照怀挟私仇故勘平人致死律,拟斩监候。如有奸徒挟仇诬告平人,官吏知情受其嘱托,因而拷讯致死者,本犯以诬告律拟抵,官吏照为从律满流。如有诬告平人,官吏不知情依法拷讯致死者,将诬告之人拟抵,官吏交部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