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指刑名案件必须根据原告诉状内所控告的事实及有名的被告人进行审问定罪。《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规定,凡鞫狱,须依原告人本状推问,即必须根据原告诉讼所控被告的罪行进行审讯,并以此定罪量刑。如果在本状以外别求被告的其他罪行,摭拾被告之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处。有的以全罪科处, 有的以增轻作重科处。控告官员犯罪案件,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如果同原告本状内所控事情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掩捕搜检,而在出其不意的逮捕搜检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其他罪行,且所犯事实罪行又是合乎推理的,以此定罪量刑做出判决,这不能算作是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还规定,审理案件时,只对本状内有名的被告审讯定罪,如光棍案件伙党人多,也要严拿究审。但对无干牵连者,应当即行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