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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罪分首从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为“共犯罪”或“共同犯罪”,犯罪者,称为共犯。根据《大清律例· 名例律》的规定,共同犯罪中,以造意即出谋策划者一人为首犯,依法处以本罪;随人犯罪者为从犯,减一等处罚。如果一家人共犯,只坐尊长,卑幼无罪。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笃疾者,例不坐罪,则坐以次尊长。没有次尊长的,方对卑幼处罚。妇女与卑幼共同犯罪,尽管妇人为首,仍独坐卑幼男夫。窃盗财物、斗殴杀伤之类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按照造意为首犯、随从为从犯论处。凡共犯罪而首从依照本律处罚各不相同的,各依本律首从论,即仍以一人坐以首罪,其余坐以从罪。例如,甲引他人共同殴打亲兄,甲依殴兄论,处以杖九十、徒二年半,其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窃盗自家财物十两,卑幼依私擅用财物加二等,处刑笞四十;外人依窃盗为从论,处杖六十。如果各种罪名的本条内明确规定为“皆” 者,就是该罪不分首从,不言 “皆”者,则依首从法论处。但对于同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同私越渡关、同避役在逃、同犯奸者,律文内虽不言“皆”,亦无首从。《大清律例》对各种罪名划分首犯与从犯都有明确规定,如抢夺窃盗杀人之案,数人共杀一人,以致命者为首,非致命者为从;同以致命者,以用金刃者为首,用手足者为从;有主使者,以主使者为首,下手者为从;无主使者,以先下手者为首,后下手者为从;等等。量刑时,首犯以本罪论处, 从犯较首犯减一等处刑。不分首从者,皆以正犯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