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即剥夺罪犯的生命,是五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作为正刑的死刑,在魏、晋、南北朝时,有的分为三等,有的分为四等,还有的甚至多达五等,其中有腰斩、车裂、枭首、、磬、斩、绞等不同的名目。隋、唐则仅有斩、绞二等。宋、明沿用唐制。元虽然仍为二等,但将绞刑改凌迟。清承明制,死刑分为二等:一曰斩,用刀将罪犯的头砍下,以结束其生命;二曰绞,以绳索将罪犯勒死。封建时代认为绞刑使犯人保持一具全尸,较之尸首分离的斩刑稍轻。由于各种死罪危害程度和情节的不同,清代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有的立即执行,谓之立决,有斩立决和绞立决之分;有的暂时先行收禁入监,待秋后才予裁决, 谓之监候, 有斩监候与绞监候之别。清代法定死刑虽然只有斩、绞二等,但在法律中还规定了凌迟、枭首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