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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加减之法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刑律名。清制,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共有十八等,即笞、杖、徒各五等,流刑三等。应加罪者依次递加,但不能加入于死。如笞五十加一等,就是坐杖六十;满杖加一等,即坐徒一年;满徒加一等,则处流二千里;流二千里加一等,应坐流二千五百里。若已加至流三千里,则不得因加刑而坐以死,故曰至死以凡论。但律文中也有某些罪名可以加至死的规定,如奴婢殴家长亲自缌麻至大功递加一等加入于死、妾殴夫比妻加一等亦加入死等。减刑则二死三流各合为一等而减之。这就是死罪不论斩绞,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处徒刑三年。因流罪不论远近合为一等,减一等即处徒刑三年。徒、杖、笞仍分十五等, 依次递减。有些犯罪按规定可以累减,减到无罪可科,则免罪释放。如官员犯公罪,失入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 合并应减四等; 首领官则应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如果失入者处刑笞三十,吏典减三等即已减完, 减四等更是无罪可减,就不再处刑,予以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