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棍
所属分类:刑律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① 刑具名。清代法定拷讯刑具之一。夹棍由三根梃木组成, 故亦有称之为“三木” 的。夹棍还有“脚棍”、“檀木靴” 的叫法。中间梃木长三尺四寸,两旁梃木各长三尺,上圆下方。自下而上量至六寸处,在三木四面相合处凿圆窝四个。顺治四年(1647) 规定, 夹棍上面的圆头径各二寸,下面各个方面各阔二寸二分,所凿圆窝深六分。康熙四十三年(1704)刑部议定,将夹棍方圆各减二分,即上面圆头的直径为一寸八分,下面的方面阔为二寸,并将圆窝改为各深七分,遂成定制。② 刑律名。法定拷讯刑罚的一种。即用夹棍夹住犯人的脚踝,然后收紧夹棍,压迫踝子骨。若夹得重,受刑者往往因此腿部受到重伤, 甚至夹碎踝子骨而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