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闻鼓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古代帝王为听取臣民的建议和申诉冤枉,悬鼓于朝堂之外,许击鼓上闻,谓之登闻鼓。因此,击登闻鼓申冤, 成为一种特殊的上诉制度。其事始于晋代。清代于顺治元年(1644) 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十三年改置于长安右门外,每日以科道官一员并设笔帖式二人、书吏六人、皂隶六人轮值。康熙六十年(1721) 移入通政司,特盖鼓厅以置登闻鼓。雍正八年(1730) 定,以参议一人分值,以知事饬役昼夜巡察。按规定,凡是击鼓告状者,必须明白开具情节,不许粘列款单,并于状后写明代书人姓名, 否则不予受理。必须亲身赴告,如果本人监禁,亦应嫡亲正身,确具籍贯年龄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予受理。而且要求状内事情必须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 方许击鼓;一般户婚、田土、斗殴等寻常细事,及在京未经该管衙门告理, 在外未经督抚、按察使司三处告理,或已经告理尚未结案者,其状纸不予封进,并治以越诉罪,重责三十板。如有诬妄等情,则送部按例治罪,加一等发落。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经通政使司讯供, 果有冤抑确据者, 才奏闻请旨, 交刑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