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即在事发当地执行死刑。其刑始于咸丰三年(1853),当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运动蓬勃兴起,席卷南方各省,清统治者为了加紧镇压,准许各地督抚先斩后奏,就地正法,免去了死刑审判复核程序。但太平天国革命运动被镇压以后,政局相对平稳时,各地封疆大吏仍相沿不改。据《清史稿· 刑法志二》载,光绪七年、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屡以为言,刑部也请饬下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勘,分别题奏,然各督抚俱复称地方不靖, 碍难规复旧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就地正法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