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司法 | 全招方册
全招方册
所属分类:司法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文书名。清制, 秋审时, 各省督抚于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应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三类,具题到刑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以及三法司看语、各省督抚看语, 加以汇编刊刷,是为全招方册,简称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以便会审详核之用。至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别具题,请旨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