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名。向官府出具的保证书。一是官府处理案件后,由受审的诉讼参加人向官府保证所供一切属实,或者甘愿接受处罚的结文,叫做甘结。二是旧时为官府办事而立下的保证文书,也叫甘法。《六部成语·吏部· 甘结》注云: “凡官府断既定,或将财物令事主领回者,均命本人作一情愿遵命之据,上写花画,谓之甘结。” 《大清律例· 刑律·诉讼》“诬告” 第十二条文载: “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大清律例·刑律·人命》“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第九条例文: “如果(疯病之人) 痊愈不发,报官验明,取具族长、地邻甘结, 始准开放。”又,官民人等因事为了表示本人或保证他人行为、出身之真实和清楚,向官府出具书面保证,亦称甘结或具结。又,西藏地方官员对驻藏大臣,也有出具甘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