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制度名。清制,殿试录取的新科进士,须再进行一次御试,称为朝考。考试时间在传胪后三日,地点在保和殿。此制始于雍正元年(1723)癸卯科,五年经内阁会议后,遂为定制。朝考题目,初定诏、论、奏议各一篇,乾隆十六年(1751)改为论、奏议、诗、赋各一篇,嘉庆二十年(1815)后又改以论、疏、试帖诗三项命题,光绪二十七年(1901) 废试帖诗,论、疏如旧。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钦派阅卷大臣评定成绩,分列一、二、三等, 将前十名进呈, 由皇帝决定名次。一等第一名称朝元。一甲三名在殿试后立即授官,其他进士按照朝考成绩,结合殿试及复试名次,由皇帝分别授予官职。名在前列者用为翰林院庶吉士,其下则依次用为主事、内阁中书及知县。同治与光绪年间,用为庶吉士者约十分之二,用作主事、知县者近十分之八。年少不能得主事而又不宜任外官者用为内阁中书,其员额仅为三至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