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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检察分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官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司法审判实行“检审合署” 的原则,凡是设立高等审判分厅的地方,同时也设立高等检察分厅,遂在直隶的天津、热河二地设之,职掌各该地的监察事务,其内部不设检察长,而以资深之检察官一员为监督检察官,检察官以下有典簿一员,主簿一员、录事四员,与高等检察厅各官品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