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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审判分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于商埠设置的第三级审判机关。宣统元年(1909) 法部所拟《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编制大纲》(十二条)规定,若商埠较大而事繁,且距省城过远,应酌设高等审判分厅。据此,直隶省在天津、热河两地各设高等审判分厅一所。宣统二年经法部奏定,分厅不设厅丞,而由资深推事中推一人为监督推事,代行厅丞职务。其余各员缺与高等审判厅相同,即推事六员(秩从五品)、典簿一员(秩正七品)、主簿二员(秩从七品)、录事四员(秩正九品),另设翻译官各一员。分厅的任务是,审理地方审判厅及初级审判厅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