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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院
所属分类:
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宣统三年(1911) 责任内阁所辖机构之一。其职官有院使、副院使各一人,参议四人,均为请旨简授缺;参事、佥事、录事各员,视事之繁简而酌置。其职掌为编纂法规,修明法令,审查复核各部所拟法律命令,解释现行法令及统一各项法制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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