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清末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官制改革,将刑部改为法部,设尚书, 侍郎, 左、右丞, 左、右参议以下各官;并十七司为八司,设收发所,置员外郎、主事各官,并将律例馆改设为律学馆。光绪三十三年,裁司务入都事司,司库入会计司。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充,曰正管守长;八、九品录事兼任,曰副管守长。旧设提牢厅,以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充,曰总管守长。宣统三年(1911)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职官有司法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各一人, 左、右丞各一人, 左、右参议各一人,参事四人,郎中二十五人,员外郎三十六人,主事三十五人,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八品录事五十三人,九品录事三十人。下设承政、参政二厅,审录、制勘、编制、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及收发所。此外还设有律学馆、统计处、宪政筹备处、钦命事件办事处、看守教练所等机构。法部专管司法行政, 具体职掌是: 管理全国民事、刑事、监狱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大理院、直省执法司、高等审判厅、城乡谳局(即初级审判厅) 及各厅局附设之司直局(后改称“检查厅”) 调查检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