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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检察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各省初级监察机构。按照“检审合署” 的原则,凡设立初级审判厅的地方同时也设立初级检察厅,负责本地区的监察事务。全国共设初级检察厅八十七个,其中吉林十五个,奉天九个,直隶、江苏、广东各七个, 浙江五个,新疆、福建、湖北各四个, 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各三个,安徽、陕西、甘肃、湖南各二个,黑龙江、山西、河南、云南、贵州各一个。各初级检察厅设检察官一员(秩从六品)、录事一员(秩从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