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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分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地方检察厅的派出机构,掌监察地方事务。按照“检审合署” 的原则,凡设立地方审判分厅的地方同时设立地方检察分厅, 全国共设五厅: 奉天、直隶、福建各一,广东二。分厅不设检察长, 余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即有检察官二员(秩正六品), 典簿一员(秩正七品)、主簿一员(秩正八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