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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判厅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各省二级审判机关。光绪三十二年(1906)确立法部专理司法行政、大理院专司审判的体制后,开始筹议设立各级审判厅,直隶等省亦相继试办,至宣统二年(1910) 奏定各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之数目、员额,确定全国地方审判厅共五十六个,作为第二审级,其中:吉林省设八个, 奉天省设六个, 江苏、广东、新疆、湖北各设四个,直隶、浙江各设三个,福建、山东、江西、四川、广西、安徽各设二个, 其他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南、山西、河南、云南、贵州等省各一个。其官制是每厅设厅长一人(秩从四品),刑科、民科推事五员(奉天、吉林二省各十一员,秩正六品),典簿一员(秩正七品),主簿二员(秩正八品),录事四员(秩从九品),所官一员(秩从八品)。地方审判厅的任务是接受初级审判厅的上诉案件,也是较为重大的刑、民案件的第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