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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督催所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职掌按限督催部属四司所议之件,凡科钞已结或未结者,于每月之终令四司造册,送吏科、河南道。其因故不能按期办结者,于册内注明。出本,令四司移会吏科、河南道以注销。凡四司应题应奏付查之件,均付于督催所核查限期。职官由堂官派委司员担任,无定员,期满则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