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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刑科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之一,掌审理宗室、官犯的刑事案件,披详刑事京控上诉案件。设推丞一人,正四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科下设四个审判庭, 推事十九人, 正五品,分任庭事。第一庭由推丞兼任庭长,推事四人;第二、三、四庭各设推事五人。宣统元年(1909)刑科第四庭划归民科,遂改为三个审判庭,推事由十九减为十四人,各审判庭由推事五人会审,实行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