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机构 | 大理院民科
大理院民科
所属分类:机构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大理院所属机构之一,掌审理宗室争讼及披详民事京控上诉案件。设推丞一人,正四品。光绪三十二年(1906) 民科下设两个审判庭,由推丞兼任第一审判庭庭长,有推事九人,正五品,分任庭事。宣统元年(1909) 刑科第四审判庭改为民科的第三审判庭,因而推事由九人增至十四人,其中第一庭推事四人,第二、三庭推事各五人。各庭由推事五人会审,实行合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