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赈
所属分类:荒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荒政名。清制, 凡发生灾荒地区, 督抚应即一面向皇帝题报成灾情形,一面发仓粮赈济。凡乏食贫民,先散赈一月,称为正赈。待查明灾情分数后,即区分极贫及次贫人户,具题加赈。凡受灾十分者,极贫加赈四个月,次贫加赈三个月;凡受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三个月,次贫加赈二月;其他受灾八、七、六分者,加赈月数依次递减,直至受灾五分者酌借给一月口粮为止。无论正赈、加赈,其赈给米数均按日散给,大口每日五合,小口减半。学中贫生及屯卫贫军,均随坐落地方给予赈济。盛京旗地官庄站丁受灾,亦分别有发赈之制,并且均较普通州县灾民宽优。凡闲散贫民,与力田灾民一体给赈。米不足者,以银与米兼赈,其银按各省折赈定价散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