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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赈
所属分类:
荒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荒政名。清制, 凡有灾荒地区, 督抚于题报成灾情形的同时,即开仓赈济,对乏食贫民先散赈一个月,称为正赈。待查明受灾分数后,区分极贫及次贫人户,具题加赈。然后酌量受灾分数多少及极贫、次贫情形,分别赈济米或银四月、三月、二月、一月或借给口粮一月不等, 称为加赈。参见“发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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