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议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官员处分制度。即“交部察议”。清制,官员犯有过失,或奉特旨,或被参奏,或自行陈情者,即奉旨交部议给处分。其中情节轻者为交部察议,情节重者为交部议处,情节更重者为交部严加议处。若先为交部议处,后又奉旨改为察议者,则应减议。参见“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