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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机构名。工部所管机构之一。设有管理火药局大臣二人,例由工部奏请钦派大臣一人,工部尚书、侍郎内一人充任。掌存储及发出火药之数,供应及收储制造火药的器材,控制每年制造火药的数额。另有监督,无定员,由工部堂官从部内满汉司员、笔帖式内派委,职掌监造火药。凡火药别其精粗, 最精为夯药, 次为军需药,又次为演放药。凡在京及热河、密云、山海关、独石口、古北口、绥远城等处驻防旗营应用火药,均由局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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