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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制改革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清代官制草创于入关之前,奠基于入关之初,于基本沿袭明制的同时,又有自己的创新,至雍、乾而定制。其后虽时有变动,包括1861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但其基本体制仍保持中央以内阁、军机处及六部为主体之枢要及行政体系,配以各府、院、寺等管理或执事机构。地方则稳定地保持着省、道、府、州、县之行政机构,各有印官及佐杂、首领、教学等官。另于东北、西北、西南、蒙古、西藏等地区设立特别的组织或军政机构, 以实行有效治理。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督办政务处设立,才开始认真考虑官制改革以适应当时内外交迫的新形势。是年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继而商部、巡警部设立,新设各部之内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机构和新的官职。而原先之若干卿寺衙门,则逐渐加以合并。至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实行预备立宪,九月即提出重新厘定官制,遂使官制改革之步伐加快,成为“光绪新政” 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内阁的改组, 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同时设立学部,将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商部改为农工商部,刑部改为法部,另成立大理院,又改户部为度支部,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改兵部为陆军部,附设海军处。新设各部内部机构及官制,均与旧有之六部有所不同,尤其是陆军部、海军处等,体制可谓全新。光绪三十三年,军谘处设立,又宣布成立资政院以为设立议院之基础。另将工部所属之轮路邮电扩建为邮传部。宣统继位,官制继续改革。宣统二年(1910),海军处脱离陆军部而扩建为海军部,宣统三年四月,合军机处于内阁而成立责任内阁,裁省吏部,改军谘处为军谘府,又改礼部为典礼院,改盐政处为盐政院。资政院亦正式开院,又设弼德院以制约责任内阁。各统兵机构,包括中央禁卫军、驻防地方各军、各镇以及各路巡防队、海军各舰只之编制,也均有了新的变革。与中央官制相比,清末地方官制变更较小,惟省会司道别易新名,普遍增设巡警、劝业等道,员额增多。原学政改为提学使,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布政使之名未变, 原省级两司成为三使。有些有外交事务之省,则增设有交涉使司,置交涉使。东三省建为行省后,其地方官制与各省稍有不同,省级置有民政使司掌主民籍,以民政使一人为其主官;又有度支使司掌主财政,置度支使一人为其主官。民政使司及度支使司内部各有官属。清末官制改革直至清亡,并未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