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清史综览 | 清史百科 | 官制 | 查奏废官
查奏废官
所属分类: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废官,也称“废员”,是指因故被朝廷撤革的官员。清制,对于被废去官职之员,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人重新授官起用。乾隆三年(1738) 定制,对于原任中下级职务的汉人废官,由都察院负责查奏,凡可以起复者,经引见奉旨后,以主事用者,归于单月铨选,于学习、散馆庶吉士、降补、捐纳各班轮用一周之后,选用一人。对于被废职的高级官员,则由皇帝径行决定可否起复及授予何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