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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开复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凡官员缘事获罪后,本官奋勉自赎,著有成效者,可以将原拟之处分注销而恢复原官,谓之注销开复。在赋税征收中,经征官未完成应征编额,经征官与督催官均分别议处。经初参拟处后,经征官限期一年,催征官限期一年半或二年,戴罪征、催,若限内全完,即可将前获之处分注销,恢复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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