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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凡遇事应该负责而设法巧避责任者,称为规避。清制,对于规避之官员,要追查责任,并将其本人及直接上司照例议处。如官员奉命派驻边远地区而其本人恋居城邑规避改驻者,革职;该管地方官听其规避不行详报,以及督抚司道等官不行揭参者,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司道府等官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督抚已行纠参,则将该管地方官降三级调用,司道府等官降二级调用,督抚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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