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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罪
所属分类:
官制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官制名。清制,官员因私事获罪称为私罪。或虽因公事获罪,但出于有心者,如徇庇属员之类,也属私罪。因私获罪之官员,必须处分以儆官场风纪。私罪之处分,论律有笞与杖两种,分为十等。但并不真正实行笞与杖的刑罚,而是分别以罚俸或降革替代。即笞十者罚俸二月、笞二十者罚俸三月、笞三十者罚俸六月、笞四十者罚俸九月、笞五十者罚俸一年,杖六十者降一级调用、杖七十者降二级调用、杖八十者降三级调用、杖九十者降四级调用、杖一百者革职。凡私罪罚俸者,均实罚;降级调用者,皆实降。虽有纪录或加级,不准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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