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名。清初之制,新科进士除第一甲进士及第除授翰林官及二甲、三甲进士中有些被选为庶吉士外,其余即分送各衙门观政三月,内外以次兼除。顺治三年(1646) 定制,二甲一名至五十名除部主事,五十一名至三甲十名除中行评博,三甲十一名至二十名除知州,二十一名至五十名除推官,其余除知县。顺治十五年上谕, 二甲、三甲进士,除选庶吉士外,俱除授外官。顺治十六年上谕,二、三甲进士停授知州,均以推官、知县用。顺治十八年经题准停止进士观政。康熙三年(1664)经题准, 二甲进士除推官, 三甲进士除知县。康熙六年裁推官缺,二甲、三甲进士俱以知县用。自此基本成为定制。雍正元年(1723) 上谕,新科进士内有经朱笔点圈记名者,如本人情愿,可在京内修书各馆效力及在官学教习。雍正二年又谕,凡经御批内用之进士,著用为六部额外主事,学习办事,如好即著实授,若学习懈怠,则仍归原班铨用。乾隆五十五年(1790) 上谕,新进士除选庶吉士、部属、即用知县外,其余再记名二三十人以中书录用,不记名者仍行归班。嘉庆十年(1805) 上谕,新科进士均著交吏部掣签,分发各省以知县即用。嘉庆二十五年奏定,新进士奉旨以内阁中书用者,令其在内阁行走扣满一年,由内阁察看,办事勤奋者咨部照例补用; 以国子监学正、学录用者,与考取人员,各按本项名次分缺间用。故清代新科进士除第一甲除翰林外,二、三甲进士除选为庶吉士外,基本上按康熙六年定制,以知县用。其中只有少数进士经皇帝特批留京以部属司员试用,或在修书各馆效力,或用为内阁中书和教职。